
| 6被告人在法庭上 |
经查,被告人季恩波、刘岩、孟庆岩、李刚、刘东云、董明6人均系外地无业人员,其自2006年1月至11月间,先后加入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经与漆瑞东、常英南(二人均在逃)等人事先预谋,通过在出租房屋过程中先口头声称不收取物业费、供暖费骗取客户信任,等客户交纳租金、押金或者订金,签订租赁合同后再向客户索要上述费用,如遭拒绝,即以扣除客户已交纳的违约金、租金或者订金相要挟,强行索要物业费、供暖费。6名被告人分别造成李先生等13名被害人2000元至1万余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造成的后果及参与犯罪的次数、数额,对被告人季恩波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令被告人退赔损失。
宣判后,6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