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勤字〔2007〕3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 认真落实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各高校应根据《办法》,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校根据《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 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
各高校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可采用学校校园网络、广播、板报等宣传方式,将《办法》传达到全体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让他们了解、掌握勤工助学的政策,熟知学生勤工助学的目的、意义,以及在勤工助学中的任务、权益、责任。各高校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在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中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
三、 履行职责 规范管理
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各高校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各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确定、校内各单位协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的制订、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发与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积极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严格履行职责。省教育厅明确由省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请各高校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表(见附表)、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省勤工俭学办公室(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 邮编 330046 电话:0791-8514160 电子信箱:8514160@163.com)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教育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