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习生因工伤成植物人之讼
从青海医学院毕业的小伙子小王揣着一颗火热的心,走进了县中医院实习。医院安排他协助外科、内科主管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虽然医院规定实习期间不发工资,但向来好学上进的小王仍为将4年所学的知识充分运用于临床实践而欣喜了好几天。
小王不慎从值班室窗口摔到楼外的水泥地上 这天下午,医院通知全体人员进行卫生大清扫,小王早早来到办公室,和别的同志一起打扫完内科医生办公室后,又与其他4名医生前往医生值班室准备擦洗。该值班室位于医院住院部二楼阴面,小王拿着一条毛巾站在办公桌上刚打开窗户准备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口摔出,重重地跌落在楼外的水泥地上。
经医护人员的积极抢救和精心治疗,小王的命总算保住了,但因脑组织挫伤、脑干受损成为植物人。当这一噩耗传到小王父母耳中时,小王的母亲一下子瘫倒在地上。当他们跌跌撞撞赶到医院,看到昔日活泼、聪明、机灵的儿子瞬间如同木头人一样悄无声息地躺在白色病榻上时,泪水纷飞。无望的父母只好让小王出院,临出院他们还欠医院58500元医药费。出院后又花去医药费3538.33元。
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小王为工伤 面对昂贵的治疗费和一贫如洗的家,小王的父亲多次找县中医院要求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却遭拒绝。县中医院不但拒不支付剩余医疗费,还拒不承认与小王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是工伤。为给儿子讨个说法,小王的父母在多次找县中医院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法律途径———劳动争议仲裁。
小王的父母依法代理小王向青海省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庭依法认定申请人小王为工伤,并支付全额医疗费、护理费、工伤福利待遇等655380元。县中医院辩称:申请人在被申请方单位实习期间,因打扫卫生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掉下摔伤,是一般的民事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小王也不属于被申请方单位的职工,所以与小王也没有劳动关系,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委托海东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伤残一级。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小王经县中医院同意后安排到外科、内科协助换药、处理一般外伤和协助主管医生书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根据被申请人县中医院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和考勤制度,申请人小王虽未发工资但根据双方实际存在的关系,申请人与被诉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出事时,被申请人单位安排申请人打扫卫生擦内科医生值班室玻璃时,申请人从二楼窗台掉下摔伤,属工作中的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应依法全额支付医药费及工伤福利待遇,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庭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县中医院为申请人全额支付医药费184292.42元;一次性支付伙食补助费1260元、工伤津贴9510元、伤残抚慰金2054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824元、轮椅费8000元(更换10次)及工资7608元,合计人民币317056.33元,并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县中医院认为小王不属于工伤,应该属于民事损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庭的裁决,按民事损害给予判决。
法院判决小王获得31万元赔偿款 县法院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小王是否属于工伤给予答复。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劳社字92号复函,答复为:小王经医院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小王本人蓄意或故意所为,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宣判驳回原告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县中医院仍不服,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小王在医院实习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小王先后在该院外科、内科实际实习8个月,完成了协助主管医生书写病历和开处方、处理一般外伤、换药等辅助性医疗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行政机关在县中医院不否认王学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和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认定小王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广义的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健全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海东地区劳动争议鉴定委员会对小王的劳动能力已鉴定为一级伤残。据此,仲裁机关依法裁定小王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一审法院驳回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正确,故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FS:PAGE]
一起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残该如何认定的纠纷,在法院终于落下了帷幕,小王由此获得了31万余元的高额赔偿,但留给人们的不仅是安慰,而是一种思考。
小王在医学院毕业后,主动到医院来加强自身锻炼,不能否认他在医院8个月的工作及与医院实际存在的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医院方按自行的规定没给小王发劳动报酬,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我国虽未明确规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应该如何认定,但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该案的判决无疑是一个判例,它维护了一个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0日第4版